(草 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当年拟新建的、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前期项目库管理制度,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应从前期项目库中选取。列入计划草案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统一编制。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区发改部门应对需要公示的项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45日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下年度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区人大常委会各对口联系工委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逐个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项目,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增列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后,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并进行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项目为通过。对特别重大项目,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决议、决定。 第八条 闭会期间需增列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未能获得区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的,区政府可以在当年度内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作出说明。两次审查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在当年度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九条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目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政府财力是否允许,投资规模和估算、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合理; (三)前期工作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四)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五)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对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或区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或区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在执行中需要撤销项目及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如计划投资需调整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在每年12月初,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调整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前期论证时,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委)及相关工委提前介入,开展调研,掌握情况,沟通反馈。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区人大常委会可召开专题审查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办理重大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综合验收、资产入帐和交付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或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编制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按规定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和控制,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和审查。 区政府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开展调研分析,进行项目前期评估。 区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委)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区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原有制度中有关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