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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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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草 案)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2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委员根据分工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报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 (四)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协调组织相关工委一同提出意见; (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工作; (六)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协助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题通知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法制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重大问题。 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审议决定有关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法制委员会履职需要,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组成专家咨询组,为法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日常事务暂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对需要开展的立法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重大事务,由法制委员会协调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对口的相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一起共同审查办理。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筹功能,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专业优势,共同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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