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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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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18年10月30日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额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根据惠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确定惠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15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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